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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5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年業務目標、計畫及預算書,並於每 年三月底前檢具上年業務執行報告書及會計報告書,提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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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