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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設立財團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但中 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核准設立者,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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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