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8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 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有關文件報請本署核備,並於核備後三十 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