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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7條

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若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定期檢驗週期內完成者,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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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