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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9條

定期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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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