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 第8條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 前項竣工報告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高壓以上用戶檢附之前項竣工試驗報告,應由下列單位之一出具: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