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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八條之一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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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