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 第5條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 二、自備緊急電源與電源間之連絡開關裝置。 三、保護設備設置及保護協調檢討計算。 四、電力諧波及電壓閃爍檢討。 五、自備發電機組與電力系統併聯者,其保護協調及調度需求是否符合相關併聯技術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