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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1條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 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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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