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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
第四條
第二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但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已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受本法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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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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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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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
第8條
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
第9條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其掃描電子檔之效力…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
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
第1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
第1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在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協助確認本法第八…
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17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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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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