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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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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