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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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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