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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同條第二項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
第六條
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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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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