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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10條

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主管人員一人為連絡人,協助各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有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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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