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第8條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8條

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 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