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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第12條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12條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得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事前發布之。 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人民書狀,應先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關,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前案且與責任區有關者,得由巡察委員批辦後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不宜批辦,應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前項所稱與責任區有關者,係指陳訴事實或被訴人(機關)與責任區有關者而言。 巡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如認有必要者,得就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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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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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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