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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3條

巡察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三、關於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四、關於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五、關於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六、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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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