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第6條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6條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巡察年度開始前進行選認,如各組巡察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選認結果提報院會。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