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第2條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2條

巡察之目的如下: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