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11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1條

各選舉監督於收受候選人提名之聲請書後,應即依法召集選舉會,並將候 舉人名單於選舉前三日公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