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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12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2條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辦 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 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條
之規定圈 選之。 (編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 -9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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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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