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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9條

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 效,應即重選。 當選人有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情事,經判決確定其當選無效時,應即重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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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