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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3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條
蒙古各聯合選舉區各旗代表會之代表,由各該選舉區之各旗政府分別召集 旗民代表會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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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監察委員之選舉事務,在各省市之行政首長兼選舉監督,在蒙古西藏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指定之選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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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監察委員候舉人,以本選舉區內各縣市或華僑團體有候選人資格者為限。服務或旅居他處而原籍未變更者…
第9條
每一選舉人對於提出候選人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簽署經查明不實或重複者無效。
第10條
監察委員候選人之提名,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向各選舉監督為之。
第11條
各選舉監督於收受候選人提名之聲請書後,應即依法召集選舉會,並將候舉人名單於選舉前三日公布之。
第12條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
第13條
票匭由選舉監督置備,依附式二之所定。(編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
第14條
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在各省市由選舉監督商同省、市參議會議長派定,…
第15條
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其屬於兩個以上團體者,應向主管機關自行聲明,擇定其一,如不聲明,而為兩次…
第16條
各省市參議會之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以得票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第17條
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如不願應選,以得票次多數者當…
第18條
當選證書依附式三之所定,並於左上角粘貼當選人二寸半身相片。(編註:附式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
第19條
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當選人有憲法第…
第20條
選舉訴訟之提起,於選舉日或當選人公告後五日內為之。選舉訴訟準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
第21條
罷免聲請書提出後,其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首長,於…
第22條
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第23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罷免聲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尚未收到…
第24條
罷免案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原選舉會選舉人投票總額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之。
第25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由原選舉會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監察委員,以該選舉會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通過之。
第26條
蒙古監察委員之罷免及繼任監察委員之選舉,在蒙古地方議會未成立以前,仍以蒙古各選舉區之各旗代表…
第27條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及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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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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