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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5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由原選舉會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監察委員,以該選舉會 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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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