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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3條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罷免聲 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尚未收到被聲請罷免人答辯書時,收受聲請書之議 長或首長,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布。 前項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送到者,得補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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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