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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7條

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 如不願應選,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其願應選者,並應附送二寸半身相片 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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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