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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4條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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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