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破產法 › 第6條

破產法 第6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破產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