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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21條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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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