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破產法
› 第19條
破產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和解 ›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破產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
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
「法院之和解」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
第7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第8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第9條
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10條
和解之聲請,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駁回之:一、聲請不合第七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第11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
第12條
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
第13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14條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
第15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
第16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17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債…
第20條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
第21條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二、…
第22條
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監督輔助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23條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24條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
第25條
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應依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之狀況,並陳述對於債務人…
第26條
債權人會議時,對於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或數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提出駁議。對於前項爭議,主…
第27條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
第28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
第29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
第30條
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
第31條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
第32條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公允,提供之擔保相當者,應以裁定認可和解。
第33條
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
第34條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前項裁定,雖…
第35條
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36條
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 第18條
看 破產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