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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34條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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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