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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24條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主席應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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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