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碳費收費辦法 › 第11條

碳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事業依前二條規定以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收費排放量之計算,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減量額度註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碳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