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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繳納碳費,經中央主管機關結算有溢繳且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應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不予退還。溢繳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無息退還溢繳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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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