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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第18條

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碳費結算及辦理停徵作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申請結算事業應繳納之碳費,經結算溢繳者,無息退還其溢繳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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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