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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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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
第六十條
規定辦理: 一、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指定目標。 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三、事業以減量額度扣除
第五條
之收費排放量,其核發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四、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因行業別、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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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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