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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碳費申報或繳納作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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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