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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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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事業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碳費者,得逕依其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或其他相關資料核算碳費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
第六十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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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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