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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經核定之礦場關閉計畫。 二、經備查之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三、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之礦業用地聯合監督查核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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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