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停止接受礦業權設定申請及劃定禁採區時,應指明礦種,並就禁止事項及限制之區域公告之。 前項區域內,未經指明之礦種,如礦業申請人申請探採時,申請人應查明其對前項指明之礦種無妨害,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時,主管機關始得核准。 第一項指定停止接受礦業權設定申請或劃定之禁採區域,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原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已無停止接受申請或禁止之必要,或須調整時,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礦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