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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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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