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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 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 三、使用之目的。 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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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