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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者,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 提領前項急難支出之管理費,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列冊,並按季檢具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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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