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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日常支出專戶(以下簡稱日常支出專戶)及○○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急難支出專戶(以下簡稱急難支出專戶),分別儲存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之管理費,並於開戶後一個月內,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金融機構、專戶戶名或帳號有異動時,本設施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開設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一項之日常支出專戶,或將該專戶金額轉存至新設之日常支出專戶,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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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