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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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