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20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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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