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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23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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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
第8條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
第9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
第15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金融機構。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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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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