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5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