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7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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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