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8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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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